1、什么是信访?
答:"信访"是"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简称。根据国务院2005年1月5日修订的《信访条例》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批评、要求的活动。而人们在一般意义上所讲的 "信访",则不仅包括群众向政府部门提出的信访,还包括群众向党委、司法、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等机构以各种方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或提出要求的活动,这属于广义上的 "信访"。
2、关于农村信访的常见问题,信访人应当向哪个机构提出?
答:《信访条例》第16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那么,哪个机关是依法有权处理自己问题的机关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信访的主要问题,我们对有关机关及其信访职责作简单介绍:(1)涉及超生、早育,计划生育中违法乱纪,结扎后遗症等问题,应找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问题较严重的,也可直接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2)涉及盲聋哑人、残疾人员就业安置等问题,应找区残联;(3)涉及军烈属、残废军人、复退军人要求优抚安置、补发证件,要求解决生活困难等问题,应找区民政局;(4)涉及到农村经济和土地调整等农村政策问题,应找区农业局;(5)征占地补偿问题,应找区土地管理部门;(6)涉及到水库移民安置等问题,应找当地的移民办;(7)涉及到水利纠纷等问题,应找问题发生地的水利部门;(8)涉及到公办、民办教师问题,学籍处理,招生、大专毕业生分配等问题,应找区教育局以及教育局下属的招生办公室;(9)涉及到城镇房屋管理和私房改造等问题,应找区房管局;(10)涉及到拆迁回迁、城镇建设应找区建设局;(11)涉及到环境污染等问题,应找区环保局;(12)涉及到医疗事故等问题,应找区卫生局或事故发生地卫生局;(13)涉及到劳保工资、劳动福利、公伤争议、劳动就业等问题,农村的 (包括县城),找区劳动局;(14)反映的问题涉及好几个部门,或者问题不好归口,无口可归,以及重大疑难问题,可直接向区信访局投诉或面谈。
3、信访人应负有什么义务?
答:根据 《信访条例》约有关规定,信访人的主要义务有两个方面:
首先,信访人在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其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信访人在提出信访事项时,一定要注意下列问题:
首先,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以免给调查处理带来麻烦和困难,尤其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伪造材料,否则属违法行为,严重的会依法受到严肃处理。
其次,信访人应当通过合法合适的方式提出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 (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于农村群众来说,通过书信反映问题可能是最经济最普遍的形式,写信时要注意: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写信人自己不会写或写不好时,可以找人代写,有条件的最好打印;反映问题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倡一信一事,就是一封信只反映一个问题或一类问题,这样便于来信的办理和问题的处理;写信时一定要写清楚联系地址和联系人,有电话的,最好留下联系电话,有工作单位的,应写清楚本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名称,这样有利于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情况,同时也便于反馈问题的处理结果。信访人需要通过走访的形式反映问题时,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公民在信访活动中应当注意,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受理,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最后,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5、信访人提出的哪些信访事项信访机构不予受理?
答:根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于以下四种情形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属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无权受理,但要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上述机关提出。
第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这是为了督促信访人积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纠纷,维护权益。为了充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得以救济,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要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信访人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上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6、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复查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初步作出的信访事处理意见不服的有机会再次寻求救济,但要注意以下事项:
(1)负责复查的机关是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这就是说,如果原办理机关是人民政府,则复查机关就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如果原办理机关是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办理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同,则复查机关就有可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也可能是办理机关的本级政府。(2)复查的方式,复查一般需要用书面方式提出,因此申请人需要递交申请书,并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办理机构处理意见、申请复查的理由等内容。(3)申请复查的期限必须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超过该时限信访程序就终结,信访人再提出信访机构不再受理。(4)上级机关的复查必须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
7、近年来,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违法方式,如围堵塞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等,既影响了广大信访的正常信访活动,也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给当地群众工作生活带来了不便,那么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公共秩序?
答: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能破坏信访秩序,一定要按照规则行事,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想法是错误的。维护良好的信访秩序,对社会稳定和及时准确解决信访问题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时,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禁止有下列行为:
(1)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2)不得聚众闹事、冲击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不得在机关门前静坐、示牌、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等;(3)不得阻碍接待人员执行公务,不得纠缠、侮辱、殴打接待人员;(4)严禁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5)不得将老人、病人、残疾人或婴幼儿舍弃在接待单位;(6)反映意见完毕,不得滞留,不得占据办公场所,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
对于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进行如下处理:第一,由接待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第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第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什么是信访的法律责任?
答:信访的法律责任是指信访活动的有关各方违反了《信访条例》及其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应当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可能是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比如行政拘留甚至劳动教养,也有可能是相当严厉的刑事惩罚,比如判处有期徒刑等,信访法律责任包括信访人违法的责任,也包括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信访活动中要确定某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必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来作出,也就是说必须要由法定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和手续来决定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9、农村群众在信访活动中要注意避免出现哪些情况?
答:越来越多的农民学习法律,通过合法或者适当的方式参与信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是也有一些信访行为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精神,这些行为主要有下面几类:
(1)集体上访:集体上访一般是指人数超过5人的来访。《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越级上访:《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如果信访人没有按照这一条规定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而是上访到更高一级国家机关,这就是越级上访。如果对地方政府信访工作不满,可以按照正常程序投诉,也可以写信到更高一级政府或人大,但是随意越级上访,不仅花费巨大,而且也并不见得有助于问题解决。
(3)暴力上访:信访是一种法律救济渠道,信访人必须遵守信访规则,依法信访,维护信访秩序,但是有少数信访人却采用暴力手段来达到目的,这种方式不仅是不可取的,而且是一种违法犯罪活动,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
(4)长期上访:根据《信访条例》,信访问题经过初步处理、复查和复核三个环节就已经终结。有少数人为满足自己不正当要求,利用信访为手段,就相同问题上访几年甚至十几年,这就是典型的长期上访甚至叫"缠访"。这种行为不能允许,其要求也不能被满足,如果信访人存在违法行为,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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