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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城、中小村简介 中小村隶属海城市中小镇,位于镇政府所在地,属沿河平原地区,东与闻名全国的西柳商贸城毗邻,南与名满九洲的感王黄金市场接壤,西与镁砂之都大石桥一衣带水,北靠百年商贸古镇牛庄。距沈大高速公路西柳出口...[点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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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知识问答


中小居民委员会http://www.zxjwh.org/发布时间:2013-06-23 18:29:47

  1、什么是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免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2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

8、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

9、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10、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二)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未聘请律师或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指定辩护时,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3哪些事项不能申请法律援助?

答: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⑴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⑵因申请人过错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⑶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⑷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⑸申请人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6)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4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哪些?

答: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⑴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⑵民事、行政诉讼代理;⑶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⑷公证证明。

5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⑴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⑵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帮助;⑶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6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是什么?

答: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是按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掌握。

7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

答: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为:咨询→领取申请表→递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案件情况及经济状况审查→在20天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签订法律援助合同→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

8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带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⑴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⑵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⑶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的案情材料;⑷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⑸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资格证明。

9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⑴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⑶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10受援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⑴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以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⑵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⑶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11、法律援助是一助到底吗?

  答:《条例》第六条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质量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并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11、提供法律援助的一定是律师吗?

  答:《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援助案件;也可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可见,提供法律援助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法律援助工作者或基层法律工作者。

12、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不收费吗?

  答:《条例》第二十八规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与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按照该规定,律师虽然不能向受援人收费,但可以享有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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